苏州市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1总则
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分类标准
2.1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为主要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大分流;其中居民小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垃圾实行细分类。
2.2专项分流
对非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及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实行分项处理,在产生源头经分类收集,避免进入日常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2.2.1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垃圾:除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
2.2.2建筑垃圾
本标准中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居民及企事业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2.3园林绿化垃圾
因城市园林、道路两旁绿化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砍伐的树枝、清扫的落叶、草坪修剪的碎草等。
2.2.4集贸市场有机垃圾
在集贸市场转卖、转包装等过程中产生的菜皮类、果蔬类、肉类等的垃圾。
2.3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
对人们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以及公共场所等日常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进行细分类。
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可以按照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四类来进行分类。
各行政区可根据所辖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等具体情况,选择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分法,或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四分法。
2.3.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可按照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成三类。
应单独设置餐
公共场所可分成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2类。
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
3.1收集设施设备配置
3.1.1居民小区(三分类地区)
3.1.1.1设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归集点,并设置明显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现有居民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收集到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相应的大分流体系。
3.1.1.3居民小区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设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都宜配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其中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采用蓝色240升脚踩垃圾桶,每个收集点可根据门洞或每幢的居民人数设置3-7个;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别采用绿色和红色120升脚踩垃圾桶,每个收集点各设置一个,分类垃圾桶的要求见4.2。
3.1.1.4 居民小区的收集容器宜置于垃圾收集亭下,古城区纳入收运体系升级改造的垃圾收集点需按照收运体系改造标准建设,垃圾收集亭的设置标准详见附录A。
外围四区可根据各区情况参考执行。
3.1.1.5 对于部分规模较小,场地条件有限,不能设置垃圾收集亭的居民小区,可以采用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及有害垃圾收集点的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容器的布置。
这类小区的其他垃圾收集点多采用单放桶的形式进行,根据门洞或每幢的居民人数,在每个门洞或每幢住宅前设置1-5个蓝色240升脚踩垃圾桶;根据小区的规模,在小区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处设置1-3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回收点,每个收集点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各一个。收集容器可采用垃圾桶或垃圾箱。分类垃圾桶的要求见4.2,垃圾箱应该满足收集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要求,可回收物收集箱外观应以绿色为主,有害垃圾收集箱外观应以红色为主。
3.1.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
3.1.2.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可根据垃圾产生数量,在合适的位置设施垃圾收集点,每个收集点分类设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1.2.2 每个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与居民小区一致,参见3.1.1.3。
3.1.2.3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单独设施餐厨垃圾收集点,将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3.1.2.4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3.1.2.5 设置在室外的收集点宜置于垃圾收集亭下,垃圾收集亭的设置标准详见附录A。
3.1.3公共场所
3.1.3.1公共场所指道路、广场、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应设置其它垃圾和可回收物两类分类收集容器,在合适的场所可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
3.1.3.2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公共场所应单独设施餐厨垃圾收集点,将餐厨垃圾收集后纳入餐厨垃圾专项分流体系。
3.1.2.4在装修、绿化修剪期间,应指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临时堆放场所,并将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纳入专项分流体系。
3.1.4 餐厨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
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等应在合适的场所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并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灰色120升或240升垃圾桶;在收集点应设置明显的收集点标志,标明收集点编号、联系和监督电话等。
餐厨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见附录B。
3.1.5 建筑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
居民小区或单位若产生建筑垃圾,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采用5吨级拉臂箱进行收集,待一定量后,运往建筑垃圾储运场。
其他集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由工程单位在工程所在地范围内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自行运至建筑垃圾储运场、建筑垃圾回用场所或终端资源化利用设施。
3.1.6 园林绿化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
在产生园林绿化垃圾的场所设置临时堆放点,由专门的收运车辆上门收集;道路修剪和道路清扫保洁的园林绿化由绿化养护单位直接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统一处置。
3.1.7 农贸市场有机垃圾专项分流收集设施设备配置
大型农贸市场在市场内设置有机垃圾收集点,并专项分类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置。
分散的中小型农贸市场应设置单独的有机垃圾收集点,避免将其他垃圾混入有机垃圾收集点;收集到的有机垃圾专项分类运输至终端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置。
3.2分类收集车辆配置
3.2.1日常生活垃圾细分类收集车辆配置要求
3.2.1.1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垃圾收运车辆。
3.2.1.2垃圾收集车应密闭,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垃圾飞扬洒落。
3.2.1.3 生活垃圾通过短途驳运方式进入转运站的,短途驳运车辆的外观应与容器颜色及标识对应,详细要求见附录C。
3.2.2专项分流车辆配置
3.2.2.1应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内垃圾性质、收运频率、车辆有效使用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专项垃圾收运车辆。
3.2.2.2专项垃圾运输车辆应实行密闭化运输,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及人生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具体要求由各专项分流垃圾的实施单位细化。
3.2.2.3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专用车辆应安装GPS、电子标签识别器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
4生活垃圾细分类标识及收集容器标准
4.1分类容器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整体或局部体现对应标志色,具体规定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一致,详见附录D。
4.2收集容器标准
4.2.1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标准
可回收物(Recyclable)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织物五类等。各类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纸类:报纸、纸板箱、图书、杂志、药盒、传单广告纸、办公室用纸、洗净的牛奶盒等利乐包装、洗净的饮料盒、纸杯等。
金属:易拉罐、罐头盒、金属厨具、金属餐具等。
塑料:塑料饮料瓶、塑料油桶、塑料盆、塑料餐盒、泡沫塑料、塑料玩具、洗净的酸奶杯等。
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镜子等。
织物:未经污染的衣服、棉被、毛巾、书包等。
收集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标识分类标记。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应标识可回收物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背面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具体样式参照图4-1:
图4-1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外观样式要求
图4-2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样式要求
4.2.3其它垃圾收集容器标准
其它垃圾(Other waste)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其中包括不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纸类(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餐巾纸、其他纸制品等)、塑料(如玷污的保鲜膜、保鲜袋等)。
图4-3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样式要求
收集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应分别在容器正前方、盖顶和盖背面标识分类标记。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应标识其它垃圾种类及示意图;盖顶和盖背面分别标识垃圾分类标志。具体样式参照图4-3。
5附则
5.1本标准由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5.2本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A:分类收集亭外观标准
垃圾分类亭的样式可设置成直排或者转角式,在风格上要求统一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收集亭内应设置垃圾分类宣传展板,具体样式及内容参照以下图片:
附图A-1垃圾分类收集亭参考样式
附图A-2 垃圾收集亭投放说明
附图A-3 收集亭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附录B:餐厨垃圾专项分流收集点标准
产生餐厨垃圾的企业、单位等应在合适的场所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并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灰色120升或240升垃圾桶;在收集点应设置明显的收集点标志,标明收集点编号、联系和监督电话等。
收集点样式及标志如下:
附图B-1 餐厨垃圾收集点样式
附图B-2 餐厨垃圾收集点标识
附录 C: 生活垃圾细分类短途驳运车辆外观标准
生活垃圾通过短途驳运方式进入转运站的,短途驳运车辆的外观应与容器颜色及标识对应,设计样式如下:
附图C-1 可回收物短途驳运车辆外观标准
附图C-2其他垃圾短途驳运车辆外观标准
附图C-3有害垃圾短途驳运车辆外观标准
附录D: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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